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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计办价调[1998]154号 发布日期:1998-03-16时效性:无效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价格法》所称“价格行为”主要指政府、经营者(含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及消费者的价格活动。具体包括:政府的价格管理、调控、监督检查行为,经营者制定价格、评估价格、鉴证价格、接受价格管理和监督,以及提供价格信息、价格咨询服务等行为,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的行为。  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中介服务行为,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资产评估是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是价格评估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资产评估属于价格行为,在《价格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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