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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二字[1998]5号 发布日期:1998-02-12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网点建设基金,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自建或外购住房,以低于成本价或购入价卖给本企业职工所发生的亏损,不得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属于乡镇企业,不得享受乡镇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的税收优惠。
  5、商业企业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向顾客支付的补偿费不得税前扣除。
  6、对新办企事业单位开业之日的确定,仍按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所字[1995]第11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计算新办企事业单位减免所得税的期限,应从企事业单位办理工商登记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免税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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