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商业行业[项目]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厦地税政二[1998]7号 发布日期:1998-02-12时效性:无效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规范所得税带征办法,公平税负、堵塞漏洞、加强征管,根据基层局反映和市局进一步调查研究,现就我市商业行业中花鸟市场(包括花店、花屋、花艺、园艺等)、水族馆和工艺品商店(包括古玩、玉器、雕刻等)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花鸟市场和水族馆中属于企业性质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0.5%,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3.5%;属于个体户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4%。
  二、工艺品商店中属于企业性质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0.5%,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4.5%;属于个体户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5%。
  三、其他事项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8] l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指税款所属时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