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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协字[1998]7号 发布日期:1998-02-04时效性: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会同省级注协制定或修订本地区会费缴纳办法,印发各事务所贯彻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和财政部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法律规定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其会员。会员按章程规定有义务向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费。凡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从取得会员资格起,按照本规定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会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为会费收入。
  第三条 会费按年缴纳。 团体会员缴费额为事务所上年业务收入总额的1%,由事务所上缴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再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执业会员缴费额为100元/人/年, 由所在事务所代收代缴给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30%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70%留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缴费额为30元/人/年,由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集中收缴使用。境外会员、港澳台会员会费为100美元/人/年, 直接或通过香港公会、台湾会员联谊会缴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半年取得会员资格的,可以免交当年会费。
  第四条 每年1月底前,各事务所将应缴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集中缴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于3月底前将应缴会费汇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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