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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鲁地税一字[1998]11号 发布日期:1998-01-01时效性:无效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德地税流字[1997]第28号、第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德州市联运公司货场纳税问题
  对德州市联运公司货场经营货物装卸、整理、存放业务向客户(货主)收取的装卸费、堆存费等应按“服务业”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用户收取上述费用的同时代铁路部门收取的提票费、接卸费、延时费等;以及代站区专用线办公室收取的“专用线共用服务费”等,属于该公司向客户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代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此项费用无论公司在帐务上如何处理,向客户开具什么样的票据,均应合并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开办BP机信息广告业务适用税目问题
  电信部门开办BP机信息广告业务,取得的信息广告收入,是其利用电传设备向用户传递信息的服务业务收入。为加强征管,便于划分,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明确规定之前,暂按“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税率合并电信业务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电信部门(无论是独立核算单位,还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利用其他形式办理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业务收入,均应按“服务业”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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