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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税政字[1997]268号 发布日期:1997-11-26时效性:无效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是否实行工效挂钩的请示》(财驻深监字〔1997〕37号)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7号)规定: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限额内,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该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因此,地方政府批准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的工资政策(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其超出部分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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