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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会计核算软件应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1997]32号 发布日期:1997-09-05时效性: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许多外国会计核算软件引入我国,一些单位特别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外国会计核算软件完成会计工作,这对普及会计电算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某些外国会计核算软件缺乏必要的本地化工作,不适合我国单位的情况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影响了应用单位的会计工作;有的地方财政部在审查(批)替代手工记帐中,越权组织对外国会计核算软件评审;一些地区外国会计核算软件用户替代手工记帐申请得不到及时批复等等。为了加强对外国会计核算软件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和重申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统一由财政部负责,地方财政部门不负责对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工作。

  二、采用外国会计核算软件替代手工记帐的管理,根据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地方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替代手工记帐的具体审查工作可以由财政部门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组织进行,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

  三、对外国会计核算软件替代手工记帐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所采用的外国会计核算软件是否适合该单位使用。应确认其初始化后的软件运行情况符合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满足应用单位的具体要求,具有中文界面和中文操作使用手册能够按照我国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打印输出中文会计帐证表,符合我国会计人员工作习惯,其经销单位具有售后服务能力。

  采用通过财政部评审的外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单位,此项审查可从简或省略。

  2.审查采用外国会计核算软件的单位,是否按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具备了替代手工记帐的条件,建立了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3.对于采用在境内的计算机输入会计数据,传送到在境外的计算机上进行处理方式的单位,要求其在境内的计算机内保存一套完整的会计数据,并可打印输出会计帐表。

  四、使用外国会计核算软件的用户单位提出替代手工记帐的申请后,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并通知申请单位。

  五、对于不符合我国会准则、会计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不能满足单位具体要求,而影响应用单位会计工作的外国会计核算软件,一经发现应要求应用单位停止使用。对于经销单位不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而使应用软件不能顺利实施,财政部门应配合消费者协会等组织,设法保护用户单位的合法权益。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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