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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二字[1997]151号 发布日期:1997-08-19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扣缴义务人管理的暂行办法》(鲁地税征字[1995]第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积极与工商、民政、编委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以便及时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情况。
  二、要向扣缴义务人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扣缴义务人须知》由省局设计,各市、地自行印制。
  三、抓紧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除《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外,还应有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91号)文规定,以偷税论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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