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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征字[1997]16号 发布日期:1997-07-17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传销人员的各项地方税收的管辖权问题
  (一)传销人员的各项地方税收由传销企业代扣代缴的,其地方税收由传销企业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二)传销人员的各项地方税收未经(或无法)代扣代缴的,其地方税收由传销人员户籍(或住所)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二、各地接到文件后,要立即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全面掌握传销企业的有关情况,凡未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的传销企业一律依法对其进行税务登记,督导其按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对传销业务的地方税收进行源泉控管。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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