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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计价检[1997]959号 发布日期:1997-06-02时效性: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价格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价格文件执行日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正常行文渠道向管理相对人下达的价格文件,自文件规定生效之日起执行。
  二、通过新闻媒介向管理相对人公布的价格文件,文件规定了生效日期的,按规定日期执行。
  三、对采取正常行文渠道难以告知管理相对人,新闻媒介又未刊载或播发,而是通过《物价公报》定期向管理相对人公布的价格文件,一般应以每月15日作为执行日期。因此,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的信息机构必须于每月1日前将当月《物价公报》寄出,并请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协助做好《物价公报》的征订工作。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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