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7]21号 发布日期:1997-05-22时效性:无效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披 露

  9.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
  (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企业的主营业务;
  (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10.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 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3)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附 则

  12.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3.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