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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问题的函》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征一[1997]132号 发布日期:1997-05-16时效性:无效

上海、九龙、黄埔、天津、广州、北京、青岛、大连、湛江、南京、福州、厦门、拱北、长春、沈阳、南昌、武汉、成都、重庆、西安、合肥、石家庄、呼和浩特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后,批准对1996年度82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适当予以返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6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25号)转发你关(见附件一),请按附件二的格式将文件中列名企业199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料件(包括电厂进口的燃料油)在你关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汇总填报后连同缴税凭证(正本),于1997年6月底前一并寄送财政部预算司,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涉外司。财政部核准后将另行下达返还税款的执行文件,届时请及时办理。退税全部记入你关今年税收任务。对于欠税企业,所退税款用于抵顶欠税,剩余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通知。
  附件一:国税函[1997]25号(略)
  附件二: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情况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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