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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赣地税发[1997]73号 发布日期:1997-04-30时效性:无效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税制和财税字[1995]6号文件,增强税收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要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所收费项目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切实做到懂法、守法、执法。

  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不准擅自制定减免税政策;凡已制定减免税政策的,均属严重违反税法的行为,一经发现,除责令纠正外,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凡有收费项目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覆行纳税义务,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严格执行营业税法规和政策,不得偷税,不得妨碍或阻挠税务部门执行公务,更不得拒缴抗税。

  四、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应于1997年6月30日以前主动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联系,并提供有关收费资料,由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鉴定征税与不征税的范田。凡有应税收费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按月如实申报,及时、足额缴税。

  五、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减免营业税。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纳税意识。

  六、今后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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