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纳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1997]139号 发布日期:1997-03-05时效性:无效

广东省拍卖业事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如何缴纳税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拍卖行为委托方拍卖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拍卖销售额(包括向竞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佣金等,但不包括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罚没物品的拍卖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475号)的规定执行。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拍卖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佣金收入,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此复。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