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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1997]90号 发布日期:1997-02-03时效性:无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精神,现对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署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但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企业在税前扣除的上述费用,应按照省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各地、市国税局也可根据当地实际,经调查研究后确定最高扣除限额,并报省局备案。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
  二、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宿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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