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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7]8号 发布日期:1997-01-28时效性:无效

邮电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 377号)的规定,为了加强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的核算与管理,我们拟定了《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附件: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一、应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的“市内电话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应按“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市话初装基金”二级科目,核算应上交国家财政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
  在“实收资本”科目下的“国家资本”二级科目下设置“国家拨入市话初装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市话初装基金。
  二、企业根据“营业报告单”的收方转帐时,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或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科目。
  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扣除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借记“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市话初装基金”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市话初装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部门拨入的市话初装基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国家拨入市话初装基金)”科目。
  三、企业应在“损益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第 3行)下增列“市话初装基金收入转出”项目(第 4行),反映企业转出的应交国家财政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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