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财政部公告1997年第1号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1997年第1号 发布日期:1997-01-08时效性:无效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1997年到期偿还的各类国债及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年利率百分之六;1992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年利率百分之八。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今年10月15日到期,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九。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兑付期从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百分之十点五,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在年利率百分之十三点八六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今年4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
  4.1994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凭证),从今年4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今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三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百分之十三点九六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规定的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百分之九点五四;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一点五二;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二点六零。
  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一期)国库券,于今年1月12日到期兑付(节、假日顺延)。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6.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四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2日到期兑付。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上述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7.1997年办理付息手续的国债有:
  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点八六,7月1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百分之八点八,9月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十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一点八三,6月14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百分之八点五六,11月1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8.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