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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发文字号:会协字[1996]429号 发布日期:1996-12-26时效性:无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开展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年检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一年一度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附件:《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有关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检查按业务检查的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 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 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
  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 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完毕, 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 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
  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 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 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 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资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 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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