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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监制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字[1996]126号 发布日期:1996-12-20时效性:无效

  关于统一监制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通知
  (96)财综字第12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监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特点,收费票据规定为三类:
  (一)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适用于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进口商品退税退关手续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免税商品监管手续费、行李物品监管手续费、 ATA单证册调整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报关员培训考试发证费、查单费、验车费、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货物进(出)口证明书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以及超过定额票据面额的大额单证工本费。
  (二)海关定额据。分为一元面额、五元面额和十元面额三种,适用于海关小额单证工本费、防伪标签工本费、施封锁成本费。
  (三)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适用于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进口货物滞报金。
  二、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我部按照你署制定的票据格式,委托指定印刷厂印制,套印我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并授权你署发往各直属海关,由各直属海关再发往所属各级海关。有关收费票据的印制成本费用和运输费用由你署统一支付。
  三、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和定额票据,从1997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海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的使用,因涉及修改有关计算机系统,需要一定时间,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同意推迟到1997年7月1日起启用。请你署及时做好有关计算机系统修改调整工作,以保证新的专用票据按时启用。
  四、各级海关要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入库、领发、保管、缴销工作。全国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监销工作暂时由你署负责,并定期向财政部报告票据的使用和监销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五、财政部《对〈关于申请继续使用海关专用收费票据的函〉的批复》(财综字〔1991〕 137号)文件,以及原由海关印制的海关收款书和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同时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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