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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发文字号:审人发[1996]355号 发布日期:1996-12-16时效性:无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在执行职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八)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
  (二)到外地或下属单位考察工作、调查研究时,食宿应当执行当地接待标准;
  (三)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参加有关单位邀请的庆典等活动,必须经过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
  (五)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六)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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