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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

发文字号:审法发[1996]338号 发布日期:1996-12-11时效性:无效

(1996年12月11日审计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有序、优质、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第三条 审计机关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复杂程度,编制审计方案。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
  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迄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七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
  第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二)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四)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六)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七)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的理由,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将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六条 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本准则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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