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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比例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农综字[1996]221号 发布日期:1996-10-24时效性:无效

有关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落实“1996—2000年全国秸秆养畜过腹还田项目发展纲要”的精神,进一步支持农区秸秆养畜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有偿资金的比例调整如下:
  1.从1996年开始,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秸秆养畜项目资金调整为60%有偿使用、40%无偿使用。
  2.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收取月费率为2.5‰的资金占用费,还款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四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的50%及占用费,到第五年11月30前还清剩余本金及占用费。
  3.请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秸秆养畜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将有限的资金集中用于秸秆利用、畜品种改良及农民发展养畜等主要生产性环节,严禁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用于流动资金和事业性支出,以便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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