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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所字[1996]154号 发布日期:1996-10-08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税局:
  近期,省委、省府为搞活大中型企业,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治理污染等下达了若干文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鲁发[1996]5号文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和财务管理问题
  (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凡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扣除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执行。
  (二)略
  (三)关于大中型城镇集体企业用税后利润补充流动资本的财务处理问题。大中型城镇集体企业经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后,可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30%用于补充流动资本,具体比例由企业确定。会计处理为: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转增流动资本后的税后利润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依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分配。
  (四)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用清产核资中升值部分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的问题。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升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经同级地税部门批准,允许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会计处理为: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科目。
  二、关于企业缴纳的消防设施设备费处理问题
  企业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消防设施设备费的通知》(鲁政办发[1996]24号)规定标准交纳的消防设施设备费,列在建工程费用。
  三、关于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处理问题
  企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6]19号)规定标准提取的造纸酿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并税前扣除。
  四、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计提折旧问题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1996)25号]规定精神,企业经过清产核资,固定资产重估增值部分,经财税部门批准后,可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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