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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流字[1996]15号 发布日期:1996-07-22时效性:无效

各市地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但近据各市地反映,有些单位和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金融机构至今尚未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委托方委托发放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将应扣缴的税款及时足额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代扣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委托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不得扣除支付给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手续费。
  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税收法规的宣传和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税法,在今年开展的金融保险业执法检查中,要把对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的征税情况作为营业税的检查重点。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或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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