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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农字[1996]57号 发布日期:1996-05-08时效性:无效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缓解林业资源危机?森工企业经济危困的问题,加快培育森林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安置富余人员,财政在"九五"期间继续对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贷款给予贴息?现将财政贴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九五"期间发放贷款的贴息比例和贴息年限
  1.贴息的比例?"九五"期间每年发放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按年利率4%(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8%)贴息,其余的利息由借款单位承担?
  2.贴息的年限? "九五"期间每年发放的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连续贴息3年?超过3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一律不再贴息?
  二?关于"八五"期间发放的贷款余额的贴息年限及贴息比例
  1.对1993年(含当年)以前发放的贷款余额,中央财政从1996年起不再贴息?
  2.对1994年发放的贷款余额, 1996年再贴息1年;对1995年发放的贷款余额,在1996和1997年贴息?每年贷款余额的贴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按年利率2. 38% (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4.76%) 贴息,其余的利息由借款单位承担?
  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上报?贷款计划的下达与落实以及财政贴息资金的下达等工作,我部与林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将另行规定?抄送:林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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