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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监字[1996]25号 发布日期:1996-04-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较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不断增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为有利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自身建设和管理,保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其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精神,决定今年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和内容。这次检查工作,请各地适时安排,到9月底结束。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1995年财务收支和依法纳税情况、1995年度参加大检查的执业质量以及有举报和投诉的违纪行为。
  二、检查组织方式。这次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采取间接检查和直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由财政部组织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1995年大检查期间,受托对所在地中央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抽查,每个办事处的抽查户掌握在5户以内,名单确定后报财政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检查,由省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5户被检查单位名单报财政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三)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与被抽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委托审计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在大检查期间受托检查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以保证检查的深度和效果。
  三、检查力量。参加专项检查的力量,各地应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干部为主。也可以吸收少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参加,但要混合编组,并在检查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时实行回避制度。
  四、检查处理政策。对于这次专项检查查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以及税收、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问题,分别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定案处理,具体政策如下: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违反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混乱、盈亏不实、随意分配或提取专项基金,以及偷税漏税的问题,除按规定补交各项应税款外,限期整顿,建立健全帐务。
  (二)对企业进行抽查或调查而发现其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责令调整帐务,补交应交财政收入,情节严重的,按照1995年大检查被查政策规定处理。
  (三)对受托参加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向被查单位索贿受贿、隐瞒查出违法违纪问题、擅自收取查帐报酬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取消委托参加大检查或专项检查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对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按《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依照上述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财政部审定。
  六、组织实施这次专项检查的财政部门,要与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联系,经常沟通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决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督执行。
  七、对于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受到处理、处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记录在案,今后办理注册、执业或评定等级活动中,依照《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统一管理规定,综合进行考核。
  八、这次专项检查结束后,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情况统计表》,于9月底前一并报财政部(两份),同时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情况统计表
  抄送:审计署。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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