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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3号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3号 发布日期:1996-02-06

  按照国债发行的有关条例和规定,现将1996年到期的各类国债券的还本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行1991年转换债的通知》(国发〔1991〕2号),1986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兑付期从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该券种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6年7月1日至1991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1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年利率8%。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库券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发行1991年转换债的通知》(国发〔1991〕2号),1988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兑付期从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该券种计息期8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8年7月1日至1991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1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年利率8%。
  3.根据《关于发行1991年财政债券的通知》(银发〔1991〕230号),1991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五年期财政债券,于今年10月15日到期,年利率9%。兑付期从10月15日起至11月30日止。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1991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从今年4月15日起陆续到期,持满5年(按日计算)予以偿还,年利率9%。兑付期从4月15日起至11月30日止。
  5.根据财政部《关于发行1993年国库券的公告》和1993年7月11日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于今年3月1日到期,兑付期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该券种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13.96%,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29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今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11.29%计算利息。
  根据1993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在1996年3月1日期满三年后,也可作为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兑付。计息方法和兑付期与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相同。今年6月30日(含本日)兑付期结束前未提前兑取的,一律到该券种五年期满时按五年的发行条件予以兑付。
  6.根据财政部《关于发行1994年二年期、三年期国库券的公告》,1994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年利率13%。兑付期从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5年第4号公告》,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于今年8月26日到期,年利率11.98%。财政部于到期日前,通过各交易场所向持有该券种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有关证券帐户支付本息;在证券经营机构开立二级帐户的个人及其它投资者到原购买机构办理兑付手续。
  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债,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兑付期过后,各县级以上城市设有常年兑付点,办理已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除外)。
  特此公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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