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赣地税发[1995]288号 发布日期:1995-12-08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市地方税务部门分别来文来电反映,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宇(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目、税率和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等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补通知如下:
  一、各地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收费环节不同,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交警部门统一向学员收取,然后按承担培训人员数量依一定标准(培训费金额75%)数额拨付所属培训班(学校),其余部分由交警部门自留,用于管理、组织等费用开支;二是先由培训班(学校)直接向学员收取,然后按照收费金额依规定标准自留,其余部分上交交警部门。鉴于上述情况,由于培训班(学校)直接从事培训业务,提供应税行为,因此,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应为培训班(学校)。据此,对由培训班(学校)直接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的,由培训班(学校)直接缴纳营业税;对交警部门统一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的,为了加强税收源泉控管,该项培训业务收入应纳营业税由交警部门统一扣缴,其拨付给培训班(学校)的培训费不再计征。上述两个环节计缴营业税的依据均为收取的培训费全部金额,从中不得减除任何费用。
  二、对举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新税制实施之日起执行,各地要按本通知精神,对各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进行全面清理结算,确保政策尽快到位。
  特此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