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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5]72号 发布日期:1995-12-07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5年8月18日, 我部以财会字〔1995〕3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为了便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现将此文的执行范围扩大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
  抄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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