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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所字[1995]115号 发布日期:1995-12-01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等有关税收规定精神,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财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企业向职工收取的进厂费、离厂费、落户费等应作为营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因用电量增加,而按规定交纳的电力扩容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3.企业为职工办理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人身保险(不包括特殊工种人身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县以上工会部门为安置待业人员所新办的集体性质的企业,凡符合劳服企业标准的,经上级主管工会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报地税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国家对劳动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报批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另附《富余人员证明书》和《富余人员证》。
  5.企、事业单位内的独立核算的工会技协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计算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期限,经省局研究,应从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的次月开始计算免税时间。
  7.纳税人的产权转让收益,属企业的财产转让收入范围,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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