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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215号 发布日期:1995-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调查了解,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认真组织落实,税务代理试点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得到了开展。但是,在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主要是大部分地区没有按通知要求组建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一些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组建、审批税务代理机构;大部分税务咨询机构未经批准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有的新设税务代理机构没有与税务机构脱钩;有的地区出现了强制代理和乱收费的现象等等。所有这些造成了税务代理管理上的混乱,影响了全国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保证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具体办理税务师资格的审查、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及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代表国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使税务代理行政管理权。委员会在各地只能设立一个,一些地区的国税局、地税局分别设立委员会的做法必须纠正,尚未设立委员会的地区必须立即组建。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牵头设立、地税局参加。委员会主任由国税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国税局、地税局的主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由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组成,机构设在国税局征管处,主任由国税局征管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地税局征管处长担任。
  计划单列市可以按上述规定单独设立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其批准的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同时报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税务师资格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国税发[1995]060号)的规定办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设立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国税、地税机构不得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已批准的一律不准开展税务代理业务。未经批准已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立即停止此项业务的开展。已成立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地方,必须按规定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凡未按规定审批的必须加以纠正。
  三、关于税务代理与税务机构的关系。税务代理是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机构和人员均必须是社会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税务机关是对税务代理实施行政管理的机关。因此,各级税务机关都不得设立税务代理机构。在职的税务干部一律不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已设立税务代理机构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与代理机构彻底脱钩;已加入税务代理机构的在职税务干部必须撤回或与原单位在人事、工资等方面彻底脱离关系。税务代理机构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不得超出《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各级税务机关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税务行政职权委托代理机构行使,已经委托的必须立即纠正。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得使用行政手段强制代理,更不能从中收取费用,凡违反的必须从严查处。
  四、关于税务代理的收费标准。税务代理是有偿服务行为,其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收费的必须立即纠正。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税务代理的行业协会,由各地国家税务局牵头同地方税务局协商尽快组建。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本地区的执行情况于12月底前报总局征管司。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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