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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1995]475号 发布日期:1995-11-21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拍卖行受执罚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罚没物品,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收增值税,并不得开具(或申请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拍卖行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拍卖非罚没物品,拍卖成交后,按照深国税发[1995]177号通知的规定,拍卖行以拍卖成交价的6%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各分局接通知后,应结合财税大检查工作对所辖拍卖行95年度纳税情况作一次检查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填写《深圳市拍卖行纳税情况查处表》(见附件二)。有关查处情况及查处表请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件一:财税字[1995]69号通知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深圳市拍卖行纳税情况查处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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