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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拖拉机、摩托车、船统一使用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地字[1995]17号 发布日期:1995-09-28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自车船使用税开征以来,各级税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税源零星分散等原因,在征收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拖拉机、摩托车偷漏车船使用税现象较为严重。为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对拖拉机、摩托车、船实行钉挂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税标志的种类及适用范围。车船使用税条例明确规定征免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拖拉机、摩托车、船,除部队(包括武警)挂军用牌照或武警牌照的拖拉机、摩托车暂不钉挂标志外,均钉挂完税标志。
  二、完税标志的管理。为便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完税标志由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负责设计和印制,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市地县(市、区)分管车船使用税管理的地方税科(处)股、所负责管理。其他事项诸如完税标志的领发、保管、长短损失处理、缴销处理等,按鲁税三[1992]256号《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规定执行。
  标志号码的打印。统一标志底部的空格,应由税务机关打印车船牌照号。打印的格式为“×--×××××”,如济南市车牌号码为A--20142。打印的车牌号要清晰,如有打错、损毁的,应予作废。
  三、税务机关在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标志时,应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收费标准及办法,省地税局将另行规定。
  对拖拉机、摩托车、船实行统一标志,是全省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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