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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赣地税发[1995]232号 发布日期:1995-09-26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通知中涉及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业发展银行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连同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从1995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集中缴纳交入省级国库。各地农业发展银行随同营业税实际附征的城市维护重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省财政与各地财政年终结算返还。

  二、农业发展银行委托由农业檄行代理的业务1994年7月1日-1995年6月30日内应纳的营业税仍实行由代理行就地缴纳,就地返还的办法,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据此予以结算征收。具体返还办法,另行通知。

  三、农业银行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就地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045号

  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

  三、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人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四、关于营业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业务的营业税由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此办法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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