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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国债字[1995]25号 发布日期:1995-0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7月1日国债兑付工作开始以来,进展情况良好,但目前发现一些地区出现个别国债中介机构对其开出的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代保管单不实行保值贴补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债信誉。为严格执行国家既定的国库券兑付政策,维护国债信誉和国债市场秩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类国债中介机构对其开具的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代保管单, 因有等值国库券库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兑付政策兑付本息。各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取消国家规定的保值贴补。
  2. 财国债字〔1995〕4号文件规定:“国债代保管凭证是国债经营机构受国债投资者委托,开具给各类投资者的实物国债券的代保管凭据……,不得在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转让业务中作为实物券的交收凭证使用,不能进行转卖、抵押和做回购业务。严禁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超发国债或卖空债券”。因此,当国债代保管单持有者为进行国债交易、兑付等要求提取实物券时,各国债中介机构均不得拒绝。
  3.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国债兑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国库券兑付政策的机构,要迅速查明实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查处。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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