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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具体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农综字[1995]7号 发布日期:1995-07-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林业、水利部: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管理的具体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5年开始,国家各级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包括农业发展基金),统一列入1995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新设立的第二十九类“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原科目第七类支出117款“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款取消,其支出相应并入“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类按照资金的开支内容,设立了两个“款”级和八个“项”级科目。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80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实行实额提取,定向使用,不足部分以其他财力补足。并且要适应新形势变化,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能够随着整个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三、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的地区,地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要首先保证国家立项项目投资的配套,配套后的部分剩余资金,必须用于地方自行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属于国家尚未立项或项目已竣工验收的地区,必须比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立项的有关规定,将这项资金用于地方自行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或用于已经竣工验收项目的岁修上,不准挪作他用。
  四、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投资地区的财政部门,要设有专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进行归口管理。凡是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设在财政部门内部的地区,由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管理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所设机构 (包括现设在财政部门的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 和人员在业务上要与上一级主管部门、直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联系,接受业务指导。
  五、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必须开设农业综合开发 (包括本级回收的借款、上级财政下达或回收的间歇资金) 的专项资金账户,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避免资金被长时间滞留或挪借他用。要根据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置相应的资金账簿,登记资金往来账务。在开设新的专项资金账户后,及时将账户的有关情况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以便了解掌握拨借款能否及时足额到位。
  六、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必须根据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的本级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以及各季度支出预算执行分析报表,及时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 省级财政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安排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资金收支季度报表,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七、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必须在每年三月初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国家立项各个项目的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以财政厅(局)的正式文件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央财政将依此文件及其项目统计报表、资金决算报表的报送情况,办理拨借款。今后省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和中央农口各部门财务机构,对地县级财政或下级有关部门办理国家立项项目的拨借款情况,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要将下达的拨借款数字资料进行汇总并抄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便中央财政及时了解和协调拨借款地度。
  八、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在年度终了,要与各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对全年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进行全面认真的结算和清理,以保证资金决算数字的真实、准确、完整,为年度资金决算的编制工作做好准备。
  九、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 (包括国家尚未立项农业综合开发的地区) ,必须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国家财政决算报表中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决算的表格及说明,逐级向下布置有关资金决算的编报事项,明确编制资金决算报表的规定的口径,保证资金决算的编报工作能够顺利地逐级向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财务机构,要将本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决算报表,于第二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十、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对本级和下级上报的资金决算报表,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从政策、技术、逻辑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和评比。在做好资金决算编审工作的基础上,要对年度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并将资金数据资料及情况分析,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遵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和执行,并将落实和执行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直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告。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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