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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甬地税二[1995]136号 发布日期:1995-06-2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市区有关单位反映建筑安装企业有些征税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一,要求统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营业税条例和细则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工程所在地。为便于管理,堵塞漏洞,宁波市各区局(指老三区、镇海、北仑、开发区、大榭)、直属分局户管的建筑安装企业包括市属、区属和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在宁波市区(指老三区、镇海区、北仑区、开发区、大榭区)承包(指总承包、下同)的建筑安装工程其应纳营业税均应向户管的税务机关交纳。
  根据鄞县地理位置的特殊情况和历史习惯,鄞县户管的企业所在地一直在老三区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老三区承包建筑安装业务的,其京戏纳营业税向户管的税务机关交纳。
  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的税款的纳税地点亦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分包转包工程纳税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建筑安装业务衽分包转包形式的,其分包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代扣税使用“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分包转包人凭总承包人经管税务部门提供的“宁波市分包转包工程已税证明单”(样张附后以下简称“证明单”)和总承包人提供的“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在经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开票时,作为已税证明,不再交纳营业税,分包转民人承包的工程不能提供“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证明单”的或只提供“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没有“证明单”的,均应按规定纳税。
  三、建筑安装企业的计税依据问题
  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向基建单位收取的工程收入和价外费用。建筑安装企业在规定造价之外向基建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费、施工机械调迁费应并入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此外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工程提前竣工和优质工程而向基建单位收取的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等亦应并计工程收放交纳营业税。
  以前规定同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此文件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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