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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弥补亏损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所字[1995]66号 发布日期:1995-06-2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等项工作的管理,现对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弥补亏损等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应附报的材料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除应报送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各级税务机关层报送的减免税报告外,新办企业应报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劳服企业应报送劳服企业证书复印件,待业人员名单;福利企业应,报送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及福利人员名单;校办企业应报送当地教委出具的证明;申报灾情减免税的,凡参加保险的应报送保险部门的赔偿证明,没有参加保险的应报送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
  二、申报税前弥补亏损应附报的材料
  申请税前弥补亏损应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查表”及 企业被弥补亏损年度至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及各级税务机关层报的税前弥补亏损报告。
  三、申报税前扣除坏帐损失应附报的材料
  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坏帐损失时,除报送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如属对方企业破产,应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书;如属对方超过规定年限仍无力还款的,应提供双方购货合同和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的审核证明。
  四、申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应附报的材料
  申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应报送资产报废、损失清单(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置日期、原值、净值,使用年限等内容)、“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企业内部审计机关和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审核证明。有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的,应出具有关的赔款证明。
  五、加强对省直企业减免税和弥补亏损的管理
  省属企业及省以上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办企业报送的减免税和税前弥补亏损的申请报告在报送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的同时,要抄报省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为企业落实税收政策,省地税局若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报告两个月后,仍未收到下级税务部门层报的申请报告。将由省局对该企业进行审查、批复。
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日期:1998-4-30    文号:鲁地税二字[1998]第109号
   ……
  六、本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局鲁地税所字[1994]第8号、鲁地税所字[1995]第66号、鲁地税所字[1995]第116号、鲁地税二字[1996]第5号文件中有关税前弥补亏损的规定同时废止。
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第108号……
  六、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地税局鲁地税所字[1994]第10号、鲁地税所字[1995]第66号、第116号、鲁地税二字[1996]第5号文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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