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基字[1995]60号 发布日期:1995-04-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我部于1995年3月30日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署了委托业务代理协议。有关新闻报导发出后,各地来电话提出一些疑问,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业务;
  二、委托代理业务的环节,只是项目开户行办理的有关业务;
  三、委托办理业务仅限于中央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各地财政部门是否委托,仍按(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中第八条办理。
  现将《委托代理协议书》转发你们,请在收回建设银行代行政职能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