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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农字[1995]15号 发布日期:1995-03-20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有农业企业执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国有农业企业执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将政策性社会性等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的规定
  现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中营业外支出的项目照列。另外在营业外支出中增加以下项目:安置老残干部工资、专职政法人员经费 (包括森工企业的公检法人员、机构经费) 、边防民兵执勤经费、森林武装警察经费、政企合一的农业企业按规定标准开支的政府行政经费。
  上述各项中有财政拨款的部分应在列入营业外支出前予以扣除。
  二、关于农业企业征收所得税先征税后返还的财务规定
  国有农业企业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对于按规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的企业,企业在收到返还税款时,无论是财政机关直接返还的,还是财政通过主管部门返还的,均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 按规定用于经济建设的, 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其中,用于新建项目的,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的,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项目完工后,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予以冲销,其余部分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2.按规定直接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全部转作国家资本金。
  3.按规定用于亏损补贴的,计入企业利润总额。
  三、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国有农业企业。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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