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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统一征收土地使用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沪地税地[1995]3号 发布日期:1995-02-06

  自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税政二(1988)184号]以来,各地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并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但仍有少数地方在处理征税和收费的关系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统一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房屋、场地税费征收政策,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租赁房屋(包括公管、系统房和私房)、场地(包括国有、集体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沪税政二(1988)184号文的精神,和《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为避免对外商投资企业重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好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工作衔接,统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租赁(或使用)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场地按实际使用情况及合理分摊原则征收土地使用费后,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出让(批租)土地的房屋和附着物,按出让(批租)土地规定办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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