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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协字[1994]130号 发布日期:1994-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自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筒称《注册会计师法》)颂布以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各地成立了许多新的会计师事务所,一批达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的分所、分部,也相继独立。同时,随着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社会上对注册会计师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各地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一方面要积极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坚持确保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质量的原则。今年是实施《注册会计师法》的第一年,我部在审查各地报送中注协的备案文件中,发现少数省份在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和审批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宜应由各省协会负责办理,各省协会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应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的规定以及〔93〕财会协字第 122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1)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注册文件的抄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如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非执业会员,需附非执业会员证复印件。
   (4)从事两年审计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材料的同时,应报送批准注册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列示的栏目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注册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日、考试或考核通过、从事独立审计年限等。
  二、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规范批准文件行文格式及内容。
  根据〔93〕财会协字第 121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各地批准成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除严格按文件规定审批外,批准文件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单位;
   (2)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数;
   (3)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姓名;
   (4)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及主任会计师和副主任会计师姓名;
   (5)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地点。 
  各省财政厅(局)批准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授权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1)财政厅(局)批准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文件的抄送件;
   (2)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及主任会计师和副主任会计师简历。
   (3)会计师事务所出资证明复印件;
   (4)各注册会计师的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5)其他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各地批准注册会计师注册和批准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文件,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同时没有报送以上所列备案材料的,将视同复审不合格,退回各地重新进行审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建立对新批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实地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应对当年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一次,检查结果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达不到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不定期对各地成立的新所进行抽查。
  附件: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略)
     二、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略)
     三、注册会计师审核表(略)
     四、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简历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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