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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增值税几个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1994]55号 发布日期:1994-12-07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分局:
  现将《增值税几个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增值税几个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关于退役发电机组纳税地点问题
  对山东省电力劳动服务公司所辖退役发电机组生产的电力,其增值税的缴纳按鲁税一[1994] 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和鲁税一[1994] 68号《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的征税办法办理,即:采取在退役发电机组所在地预征,由山东省电力劳动服务公司清算并返还的办法。
  二、关于随电力产品销售收取的价外费用纳税地点问题
  随电力产品销售收取的价外费用,属于中央与省文件统一规定收取的,其增值税由市、地供电局缴纳。属于市、地及市、地以下文件统一规定收取的,由市、地或县供电局缴纳,具体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关于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铁路运费范围问题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铁路运费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正式下文以前,暂按国税发[1994]047号中规定的“货物运费收入”的范围掌握。具体为:
  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运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空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等。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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