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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94]财社字第59号 发布日期:1994-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 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失业等社会保险 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严肃财经纪律,经国务院长同意,财政部与劳动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
  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积极推进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组织实施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基金的统筹,对稳定社会秩序、 保证 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等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投资管理问题作暂行规定:
  一、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和专项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徒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
  二、 为保证养老 保险基金铁安全和 完整并妥 善处理该基金的保值问题,国家发行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特种定向债券)。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除足两个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特别种定向债券,在国务院长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不得在境内外进行其他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
  三、职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基金,在保证必要支出后,其结余额的一部分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定向俩券后的结余额,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国债发行计划,积极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其中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也可视国债发行计划需要,认购一部分特种定向债券。
  四、 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办法及优惠条件由财政另行制定。发 行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国家债券时的有关事项(包括国家债券的贴现和抵押问题),由财政部、劳动部与有关部 门商定。
  五、 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利息收入免费并转入基金
  六、 社会保险 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以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应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银行的专户。
  七、 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的支出,应按规定审批程 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规模严格管理。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已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于其他项目的,应在本规定公布后半年内收回并返还基金。逾期仍未收回的要逐笔登记,在审计、计划、银行、劳动等部门监督下,限期收回;自行投资已造成损失不能收回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保证本规定的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规定及各项财务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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