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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发文字号:证监发字[1994]161号 发布日期:1994-11-03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当上市公司股份总额、股权结构(指种类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股票面值发生变化时,或其尚未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时,均应按照本准则编制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三、公司应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进行披露,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四、公司应在每次配股缴款结束、送股除有权或有权批准公司股份变动的有关部门出具文件批准后,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报告股份变动情况;并应当予以公布。
  五、在公司股份变动报告标题下必须告别载明: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报告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六、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原件须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的原因,应当载明有关批准本次股份变动的政府发文单位、文号、标题和内容摘要,以及与本次变动有关的、在本报告前已公布的公司公告内容摘要或索引;
  (二)若采取余额包销以外的方式发售股份,应当说明所剩余股票的处理结果和公司后续工作的有关事项。
  (三)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见附表)
  (四)公司股份变动后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及其持有股份数量;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加的持股数量及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情况,如无变动,要特别说明;
  (六)备查文件,应说明以下文件是否齐备:有关的董事会议、股东大会文件、政府有关的批准、复核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八、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
  1、“尚未流通股份”系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2、“已流通股份”系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发起人股份中的“国家拥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所设的国家股及其增量。
  4、发起人股份中的“境内法人持有股份”系指发起人为境内法人时持有的股份。
  5、发起人股份中有“外资法人持有股份”系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公司,其发起人为适用外资法律的法人(外商、港、澳、台商等)所持有的股份。
  6、发起人股份中的“其他”系指个别公司发起人与以上分类有区别的特殊情况,如有数字填报,应另附文字说明。
  7、“募集法人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发起人以外的法人认购的股份。
  8、“内部职工股”系指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在报告时尚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9、“优先股及其他”为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或无法计入其他类别的股份,如有数字填写,应另附文字说明。
  10、“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若报告时有尚未上市的公司职工股,应另具文字说明该部分股份数量和预计上市时间。
  11、“境内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
  12、“境外上市的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13、“本次变动增减”项下“其他”栏指除送配股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股份变动,如有数字填写,应另附文字说明。
  14、上市公司在编制本表时,对本公司没有的项目可以省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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