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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4]43号 发布日期:1994-11-01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并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因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领不予返税,应直接计入所购原材料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2.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分别核算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属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按本通知第 1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属于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自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购入原材料时,按应支付的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3.既有出口货物、又有内销货物的企业,如不能分别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应先将所有购入货物的进项税额全部计入“应缴税金──应缴均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即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月末,按《通知》规定的公式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按规定不予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将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二、关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按规定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可不计算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会计处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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