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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原盐税《山东省盐准运证》、《山东省减税盐购盐证》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地税流字[1994]1号 发布日期:1994-10-24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盐税征管,1986年山东省税务局以(86)鲁税一字191号,制定了《山东省盐准运证》、《山东省减税盐购盐证》等有关盐税稽征管理办法。新税制实施后取消了盐税,将原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根据资源税税法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有关盐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应按“征管法”和新资源税有关规定执行。原山东省税务局制定的《山东省盐准运证》、《山东省减税盐购盐证》亦应停止使用。
  有关盐产品的准运证等制度,由盐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执行山东省盐务局鲁盐政审字[1994]第11号《关于实行盐产品准运证制度的通知》的规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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