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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181号 发布日期:1994-08-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财预字[1994]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预字[1994]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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