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字[1994]28号 发布日期:1994-07-04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外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139号) 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因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交纳所得税。如重估价值高于原资产账面价值,按其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重估价值低于原资产账面价值,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股份制企业成立后,如因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发股票而再次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增值或减值不作入账处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