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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税务局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赣税发[1994]284号 发布日期:1994-06-23

各地、市、县税务局:
  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娱乐业适用税率的通知》(赣府字[1994]198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娱乐业适用税率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在县城及以下经营娱乐业和城市露天场馆开办舞场的税率为5%。
  二、纳税人在城市经营娱乐业的税率为10%。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转知,请遵照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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